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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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秋婷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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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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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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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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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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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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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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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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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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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审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娄爱东、李赫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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