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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上述银行业人士表示,押品的定义并没有限定在贷款,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式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中的抵质押物债券、票据等,也适用于这个指引的规定。

  为确保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保障银行债权,5月8日,银监会正式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的贷款有60%是有抵质押的,抵质押物有房地产、金融产品、应收账款等。但是对于押品的管理原来缺乏系统性的规范,这些规定都是零散的在担保法、物权法、银行法、贷款管理规定中,这个指引的出台弥补了监管存在的短板。”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表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抵质押品是商业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银监会高度重视押品在缓释信用风险中的功能。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押品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其风险缓释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新出台的《指引》中,银监会要求银行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至于“押品”的定义,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上述银行业人士表示,这个表述并没有限定在贷款,也就意味着,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式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中的抵质押物债券、票据等,也适用于这个指引的规定。而且在同业交易中的押品规模更大、市场化程度更高,风控的要求也更高。

  在开展押品管理的过程中,银监会要求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从属性原则。即押品应符合法律规定;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同时还应设置押品管理IT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

  2011年以来,以“钢贸危机”为代表的贸易融资中的信贷风险,归根结底就是押品管理中的问题。比如虚开仓单、重复出具货权凭证、擅自放货、非法挪用货物、与出质人串通骗取贷款等。

  上述银行业人士坦言,存货、原材料等货物贸易中的押品,无论是从专业的角度还是物理上,都无法获得原物的占有,只能借助第三方进行监管。钢贸风波中,银行就因为押品管理的问题吃了大亏。

  因此,在押品管理指引中,对第三方监管也作出了规定。要求“银行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并且要求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

  一般的押品包括金融资产、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指引要求,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针对股票等波动比较大的押品,银监会也要求银行“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

  在商业银行的押品中,占比约一半是房地产,房价的波动给银行的押品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新的指引中,要求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如果“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至于目前押品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商业银行要认真排查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指引》提出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照问题逐项整改。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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