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光大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6】33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发行3,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2,992,5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17年3月23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10104490005046)。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3月23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1238341_A03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7年4月21日与保荐机构签署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10104490005046。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17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29,925,000,000元。该专户仅由本行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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