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1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定期开放。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18个月进入一个开放期,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第18个月度对日。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每个开放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4、本基金将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15日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5、投资者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微信直销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时,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与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投资方法以及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指本基金与定增主题股票投资相关的风险,与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相关的风险,上市交易有关的风险,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创金睿选

  基金代码:501035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定期开放。

  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18个月进入一个开放期,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第18个月度对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每个开放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1、场外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七(三)1、场外销售机构”以及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15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二百人,则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1、场外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场内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投资人在同一认购日内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1、场外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

  场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相同。

  3、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场外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认购份额=98,522.17/1.00=98,522.17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8,522.17+50.00=98,572.1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8,572.17份场外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15%,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

  认购份额=99,850.22/1.00=99,850.22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850.22+50.00=99,900.22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900.22份场外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与场外认购相同。

  对于场内认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先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利息转份额的计算结果具体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认购费率为1.5%,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1.5%)=985,221.68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5,221.68=14,778.32元

  认购份额=985,221.68/1.00=985,221份(保留到整数位,剩余0.68元返还给投资者)

  利息折算份额=505.00/1.00=505.00份

  认购总份额=985,221+505 = 985,726份

  即: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如果选择场内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85,726份场内份额。

  3、募集资金的使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微信直销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时,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金融)、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场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程序

  1、受理认购的时间:认购期间每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下转B8版)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