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等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程序,每次召开股东大会均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能进一步完善健全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将公司已实际执行的规范运作与《公司章程》相匹配,本次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并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宝生 王东宁 余璇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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