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9版)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人民币

  (8)净资产:26.6亿元

  (8)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年9月30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224 亿元,不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6.6 亿元)的25 倍;保本基金在保余额43 亿元,不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2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12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24%,“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直至基金管理人全部清偿担保人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已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代偿资金、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与损失(如有)的情况除外。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的,则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合同》不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如本《保证合同》如约生效的,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担保人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本协议解除当日。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7%×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九、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十、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CPPI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CPPI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用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行业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将对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竞争优势、财务质量及预测、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再融资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分。为了提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9)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等。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平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客户,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十四、转型为“中银稳进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权益类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结合对资金供求状况、股票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情绪的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形成对不同类别资产表现的预测,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的相对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回购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益。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等,对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将对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竞争优势、财务质量及预测、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再融资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分。为了提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基本面和较高成长潜力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手段,对个股投资价值进行深入挖掘。首先,本基金将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其次,本基金将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2)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4)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指数发布机构停止发布指数或者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选取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成分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进行投资。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十五、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截止日进行更新;

  (二)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简况、主要人员情况(董事会成员、监事、管理层成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发售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五)在“基金的募集”部分,对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六)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七)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策略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八)在“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及《基金合同》,披露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九)在“基金的业绩”部分,披露了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十)在“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托管协议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十一)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明了前次招募说明书公布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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