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2日21:50 中国产经新闻报

  赡养不以抚养为条件 两者均为“单向阀”

  本报记者 吴琼报道

  俗语有云:“百善孝为先。”众所周知,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近日,有报道称,60岁的浙江省慈溪市的范女士是一位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此前未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们也拒绝赡养她。为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

  此案件一经报道,引发了人们的一番热议。难道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便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院最终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范女士250元的生活费,并平均分担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和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但不少业界人士直言,虽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赢得了诉讼,但他们是无法赢得子女们“真心”的孝心。这种依靠判决而获得的赡养更像是“嗟来之食”。

  毋庸置疑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甘肃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建君看来,双方母女关系是不可更改的既定事实,不能因为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就拒绝赡养父母。这是错误的行为。“法院最后支持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张建君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进一步指出,首先,应维护家庭弱势成员的法定权利,如年幼子女的抚养权、年老一方的赡养权;其次,还应保持健康有序的家庭关系。家庭伦理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家庭伦理失序是对社会最大的威胁;另外,老年人的人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证。

  除此之外,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分析指出,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包括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以及生活困难。而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则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一位来自某高校的大学生王路洋看到此案件后,也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我觉得,虽然这位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是与女儿的血缘关系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也许是有难言之隐或者其他更多的原因才没有抚养两个孩子呢。”

  且先不去探究范女士为何没有抚养两个女儿,“依照法律的规定,子女确实应当赡养老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晓波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闫创对此表示赞同,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法院的裁判也要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而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也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闫创补充道。

  相辅相成

  其实,从此案也不难看到,因为没抚养自己的子女而依靠判决而获得的“养老”,不能算是真正的享受晚年。那么,抚养与赡养两者间到底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据了解,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从这可以看出,两者的概念是不同的,针对的对象也是不一致的。但他们之间却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闫创对记者说。

  他强调,抚养和赡养都是履行义务一方所需要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也就承担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比如说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义务却不能放弃,即不能放弃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薛晓波也告诉记者,没有被抚养的权利,是子女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不是不赡养老人的法定理由。

  “这也就是说,子女虽然没有享受被抚养的权利,但却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闫创补充道。

  的确,抚养和赡养并不是对等的利益交换,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上看,均是如此。

  但需要看到,“抚养与赡养是家庭权利与义务的动态统一,抚养与赡养的一致是家庭关系的主流。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并不必然意味着被赡养权利的缺失。而尽到抚养的义务,也未必能够保证被赡养权利的实现。”张建君表示。

  对此,张建君建议,“ 这便需要依靠法律维护上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更需要加大优秀家风,特别是孝道的宣传力度。此外,还应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同时,注重社会基层工作的管细管小管具体。”

  两者皆重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强调孝的赡养有很多,而对抚养的倡导却相对较少。

  对此,闫创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顺序上可以看出,尊老是排在第一位的。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作为父母,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履行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长大后才有可能做好赡养服务的义务,这是相辅相成的。

  因此,在注重孝道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我认为,孝顺就是感恩父母对自己的抚养,子女也有义务回馈。但抚养也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既然把孩子生下来,就应该好好抚养其长大成人,这是互相的。否则,你既然不想抚养他,又干嘛将他生下来呢?”王路洋说道。

  而关于对抚养方面的加强上,薛晓波告诉记者,“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在加强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以及基层民政和政权对留守儿童、吸毒父母儿童的加大监管、社工组织等。”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汤某(男)于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汤某某。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孙某某便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与汤某分居生活。孙某某离家后,女儿汤某某即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09年4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汤某表示同意离婚,在诉讼中,由于女儿汤某某要求自己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故孙某某、汤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要求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业内人士指出,汤某某虽然已满16周岁,却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因此,不能视汤某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便汤某某自己提出不用父母抚养,也应依法判决孙某某、汤某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需要看到的是,目前,赡养与抚养的“部分缺失”都是比较严峻的社会挑战,二者都亟待加强、优化。张建君分析指出,市场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成效显著,但在优化社会生活方面问题很多,幼儿的抚养问题、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都面临从依托家庭向依托社会的急剧转型。

  “在这方面,现实的挑战是社会养老、养小机构,一是数量不足,二是发展迟缓,三是过度市场化。”张建君指出,不少中年人奔波在工作岗位与家庭负担两条路上很难两全,亟须通过社会优化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在他看来,如若一个社会不能解决好养老、养小的问题,甚至放任市场化、利益化的发展,其社会伦理基础也就岌岌可危了。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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