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23版)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tja-allianz.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到2017年3月20日(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tja-allianz.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对基金份额进行登记。

  六、退款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0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代销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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