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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双霞)厦门市金融办2月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市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悉,该《暂行办法》是继2016年10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公告显示,《暂行办法》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暂行办法》已于2月4日下发。《暂行办法》指出,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暂行办法》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新设立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十)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除应当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含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此外,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办注销备案。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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