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4号)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或“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16,078,994股,发行价格为9.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0,162,292.10元,减除发行费用38,364,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1,798,292.1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4日出具的会验字[2017]0489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7年2月6日,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常熟”)、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常熟”)、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8469721724,截止2017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古元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010122000997079,截止2017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282,293,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年产智能互联设备精密结构件470万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公司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公司的子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的专户账户为:75010122000997135,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以及长江保荐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春兴常熟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古元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春兴常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春兴常熟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40154500000147,截止2017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556,618,592.1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年产移动通信射频器件115万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公司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公司的子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的专户账户为:8904015450000015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以及长江保荐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春兴常熟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古元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春兴常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春兴常熟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春兴常熟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8日

下载新浪财经app
下载新浪财经app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