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04:41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9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15:00至2016年12月29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江山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7,288,88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93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128,58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901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3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033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42,1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279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山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288,8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不超过2.0亿元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256,8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4%;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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