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01:52 证券时报网

  (上接B13版)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526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六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债券、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型债券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国投瑞银新成长混合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国联安鑫悦混合基金、国联安鑫禧混合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6]3136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1,000+3)/1.00=1,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3.0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元。

  (2)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分析国家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偏好、投资限制、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以此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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