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01:11 中国经营报

  专员“把关”政府债务 融资平台再加“紧箍”

  杜丽娟

  中央对地方债务管理再加一道“紧箍咒”。

  近日,财政部发文要求,财政部专员办直接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专员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相比以往,财政部专员办主要负责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如今随着专员办监督领域的扩展,地方债务的风险将被透明化,其举债行为也将受到更多的监督。

  平台分类

  “事实上,43号文出台以后,我们已经做了调整,公益性质的项目已经划给政府,目前在做的基本都有收益,其中包括与政府合作的一些PPP项目。”12月23日上午,中部地区的一家金控投资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说,原来依靠政府关系,平台公司承接了很多基建项目,作为政府的融资渠道,其并不担心项目性质,但随着43号文的落地,他们的业务也在逐渐转变。

  据了解,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时隔两年,财政部再次发文强调了财政专员对地方债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足见中央对债务管理的重视。

  对此,鹏元评级研发部研究员吴志武认为,在43号文出台以后,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规模和融资渠道受到了一定限制。“不同性质的融资平台也发生了分化,一些有实力的金控平台在这轮洗牌中找到发展机会。”

  吴志武认为,这些金控平台不仅在地方基础设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地方企业转型升级、新兴行业融资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不仅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也有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相比一般的非金控型地方投融资平台,其具有更多自主权,在金融资源的利用上具有集合优势。”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要求,专员办将围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大方面,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方面,暂行办法列出三大监督重点,即政府举债方式监督、政府担保行为监督和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以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举借政府债务,加强政府资产管理,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

  吴志武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不能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的背景下,平台融资成本可能会上升,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需求,对债务风险的控制起到防范作用。

  防范财政风险

  今年以来,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增加,中央多次提及债务风险。尽管财政部出台了地方债券置换,防范债务风险仍是当前地方政府的首要职责。

  上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预案》要求地方政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要根据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

  时任财政部部长的楼继伟曾多次表态,中国债务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很低,但是个别地区的风险仍然很高。财政部的报告也显示,当前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力、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授权专员办实施监督,中心目的是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把部署落实到位。

  根据暂行办法,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线索后,专员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

  吴志武表示,随着办法的落实,专员办监管的领域更为拓宽。而财政部专员和地方政府之间,也将变成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专员办发挥就地监督优势,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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