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03:53 证券时报

  原标题: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16-083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尤丽娟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49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95%)通知,获悉尤丽娟女士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2016年12月21日,尤丽娟女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个人融资,质押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的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尤丽娟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498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5%;累计质押17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0%。

  备查文件:

  1. 股东个人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16-08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开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4,050 万股。2016年8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82,142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2,449,998.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33号)。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完成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工作。详细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乙方40%股权并增资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化管理及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苏锡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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