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1,841,592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33.71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37,153,688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33.06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4,687,904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0.6536%。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追加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237,153,488股股份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6%;
反对1,083,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2%;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78%;
反对1,083,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212%;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关于修订《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关于以参股公司股权为向"江苏银行"申请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6%;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6%;
弃权2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78%;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95%;
弃权2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关于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6%;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95%;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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