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03: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1,841,592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33.71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37,153,688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33.06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4,687,904股,占公司总股本717,207,902股的0.6536%。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追加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237,153,488股股份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6%;

  反对1,083,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2%;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78%;

  反对1,083,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212%;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关于修订《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083,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66%;

  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关于以参股公司股权为向"江苏银行"申请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6%;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6%;

  弃权2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78%;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95%;

  弃权2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关于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0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6%;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425%;

  反对1,11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95%;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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