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7日01:25 新浪综合

  银行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春天来了

  作者: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徐依禄

  来源:法治周末

  银监会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管理均出台专门的指引,而与三大风险密切相关的法律风险始终没有统一的监管要求。因此,该指导意见的印发,一定意义上弥补了银行业监管领域的空白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徐依禄

  从2002年国家七部委提出在国家重点企业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全国近3000家国企轰轰烈烈地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15年后的今天,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点的银行业,成为拥有220万亿元资产的庞大行业。随之而来的是行业业务管理越来越复杂化、行业监管越来越国际化的挑战。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法律部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银监会的公开文件如此写道。

  为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建设,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17年年底前,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各机构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文件出台后,迅速被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务工作人员在微信圈刷屏,甚至有人说银行业法律人的春天来了。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银监会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管理均出台专门的指引,而与三大风险密切相关的法律风险始终没有统一的监管要求。因此,该指导意见的印发,一定意义上弥补了银行业监管领域的空白。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同时也是《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张劲松,对该政策作出全面解读。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颁布的初衷是什么?

  张劲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迫切需要。

  法律风险管理贯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与其他企业相比,法律风险管理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营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目前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业务创新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银行普遍面临较大的法律合规压力。

  为了提高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银监会制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二十八条,约5000字,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督促保障等多个方面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法治周末记者:银监会通过《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总体作出什么指引?

  张劲松:《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体系的管理流程,包括法律部门向总法律顾问负责,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总法律顾问对分支机构及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等。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包括法律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法律顾问职务序列及考评制度等。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什么建议?

  张劲松:《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设立,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是国际银行业的通行做法。

  总法律顾问承担统筹协调法律工作的职责。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有权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业各类机构提出哪些要求?

  张劲松:由于目前各类机构规模差异较大,具体情况不一,《指导意见》对各类机构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不得兼任单位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其他职务。

  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中小型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根据经营情况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

  同时,为符合各类机构的经营情况,总法律顾问是否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如果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的,需要通过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在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应负责任问题上有什么指引?

  张劲松:《指导意见》强化了法律顾问的责任追究制度。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作为法律工作人员,除了享有基本的权利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如果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明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中对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提出哪些监管要求?

  张劲松:银监会通过颁发《指导意见》首次对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应该承担《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相应职责,并重点关注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熟悉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警察当局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是否对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时限要求?

  张劲松:《指导意见》根据机构类别,提出不同的工作时限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

  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对外部聘用律师问题上作了哪些指导?

  张劲松:《指导意见》主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不影响机构外部聘用律师。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

  法治周末记者:《指导意见》有哪些政策影响?

  张劲松:《指导意见》的颁布是银行业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供政策依据。《指导意见》将会提高银行业法治建设水平,提升银行法法律队伍的专业素质,对于防范银行业法律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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