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科技园A楼2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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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此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副董事长郭端端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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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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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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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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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议通过,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第 2项《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决议通过,增补楼水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第 3项《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决议通过,增补俞芳红女士为公司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崇华 赵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赵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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