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04:07 证券时报

  原标题: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合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966.00810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简称"中车华轩")就与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沃德思源")、自然人路彩英存在的两项合同纠纷事项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公告所述两项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临城县供水厂施工工程合同书》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路彩英(沃德思源自然人股东)

  2、事实及理由

  2015年5月15日,被告沃德思源与原告中车华轩签订《临城县供水厂施工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临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水厂及管网工程项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沃德思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

  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路彩英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路彩英将其持有的沃德思源的7120万元的出资额质押给原告,并就《股权质押合同》的签订办理了公证。

  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沃德思源签订的《临城县供水厂施工工程合同书》;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临城县供水厂施工工程合同书》项下投入款人民币1200万元,偿付收益损失304.284496万元,偿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标准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95.833333万元);

  (3)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路彩英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高邑县广源水厂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路彩英(沃德思源自然人股东)

  2、事实及理由

  2015年5月1日,被告沃德思源与原告中车华轩签订了《高邑县广源水厂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合作开发建设"高邑县广源水厂及配水管网一期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

  合同签订后,原告中车华轩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沃德思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

  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路彩英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路彩英将其持有的沃德思源的7120万元的出资额质押给原告,并就《股权质押合同》的签订办理了公证。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沃德思源签订的《高邑县广源水厂工程项目合同》;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高邑县广源水厂工程项目合同》项下投入款5776.655556万元,偿付原告收益损失903.005556万元,偿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标准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86.229166万元);

  (3)请求判决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路彩英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事项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株洲时代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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