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02:39 上海证券报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71,041,900 股

  2、发行价格:14.78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49,999,282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31,145,221.23元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71,041,900 股,将于2016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释义

  在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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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

  ■

  第二节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6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6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2016年6月22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6年8月11日,发行人领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64号),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4,405,144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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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时间

  2016年9月5日,中电鑫龙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意向投资者发送《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四、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A股共计71,041,900股。

  六、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2.47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12.44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78元/股。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即12.44元/股的比率为118.81%,发行价格与发行申购日(2016年9月9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6.36元/股的比率90.34%。

  七、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9,999,282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上述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8,854,060.77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145,221.23元。

  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6] 000939 号)。经验证,截至2016年9月14日12时止,国海证券实收特定投资者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零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整。

  2016年9月1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6年9月1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938号),根据该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9月18日12时止,中电鑫龙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049,999,282.00元(大写: 壹拾亿零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854,060.77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伍万肆仟零陆拾元柒角柒分),中电鑫龙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145,221.23元(大写: 壹拾亿零叁仟壹佰壹拾肆万伍仟贰佰贰拾壹元贰角叁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1,041,900.00元(大写:柒仟壹佰零肆万壹仟玖佰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60,103,321.23元(大写: 玖亿陆仟零壹拾万叁仟叁佰贰拾壹元贰角叁分)。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16年9月9日上午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截止2016年9月9日12时整,本次发行共有21家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参与报价的非基金公司的机构和自然人均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保证金。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核查和协商认定以上21个询价对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报价区间为12.51元/股至16.51元/股,具体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同一询价对象按照其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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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报价文件外,要求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的投资者需在2016年9月9日12:00之前将认购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及时足额汇至国海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经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专用缴款账户核查,上表中的投资者的保证金及时足额到账,为有效申购。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4.78元/股,发行股票数量71,041,9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9,999,282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84,405,144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不超过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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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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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9家发行对象符合中电鑫龙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赵生章

  经营范围: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1日

  2、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晋华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0日

  3、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0室

  注册资本:拾伍亿零壹佰肆拾柒万壹仟陆佰玖拾捌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钟永毅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8日

  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7日

  5、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07日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柴献青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1日

  7、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06日

  8、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周长信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23日

  9、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8年07月13日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9名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未来也无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束龙胜直接持有并通过持有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99.88%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合计13,942.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束龙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19.81%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9名,具体包括: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见证律师共同核查,配售对象中:

  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无需登记备案。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招商财富-瑞丰向阳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瑞丰向阳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睿赢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睿韬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睿韬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五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信瑞丰-定增稳利锦绣4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定增稳利锦绣5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东方嘉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三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平安大华安赢汇富80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大华安赢汇富87号1期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大华安赢汇富110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大华安赢汇富招商致远1号资产管理计划四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平安大华鼎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得到证监会批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15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65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方晨星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方晨星乘功6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中科智1号资产管理计划五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泰达宏利本地资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宏泰定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基金-方正东亚信托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中证金葵花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兵工财务定向增发1号、泰达宏利久期量和量化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六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得到证监会批文。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博时基金农银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博时基金兴睿定增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经核查,上述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协会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501组合、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得到证监会批文。

  综上,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拟获配对象均符合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的情况。

  十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人发行对象及参与本次询价的产品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均在2016年9月9日12:00前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得到证监会批文。

  十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中电鑫龙,证券代码:00229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6年10月13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71,041,900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2、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8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

  二、本次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共计71,041,900股,发行后股票共计703,960,660股。以2016年1-6月和2015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如下:

  ■

  注: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14]003944号、大华审字[2015]002468号和大华审字[2016]0028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4、主要财务指标

  ■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145,221.23元,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基于有线/无线传输的电动汽车自适应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和智能远动(高铁信号)电力保障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能够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巩固公司在核心业务领域的领先优势,进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仍以软件和信息服务相关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扩大,公司将根据股本及股本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五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854,060.7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145,221.23元,主要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9

  保荐代表人:汪艳、陈功

  项目协办人:李峻毅

  经办人员:吴垚

  电话:010-88576898-827

  传真:010-8857690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小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经办律师:吴光洋、蔡厚明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注册会计师:李静、吴琳

  电话:0551-62836500

  传真:0551-62836400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海涛

  电话:0551-62836500

  传真:0551-62836400

  第七节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及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已与国海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功、汪艳。

  二、上市推荐意见

  国海证券对发行人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上市文件真实完整,符合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愿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9、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零一六年十月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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