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16:00 中国网财经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连维良 图片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0月10日讯 今日国新办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发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布会上强调,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连维良介绍,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 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相关工作作出了决策部署,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从今年年初开始进行了相关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根据第三方评估和模拟运行结果对文件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二,明确了降杠杆工作的原则。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明确了降杠杆的具体途径。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第四,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意见》提出从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做好企业重组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方面营造降杠杆的良好环境。此外,政府还要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连维良指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为细化和明确其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作为附件,此次同时制订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总之,市场化债转股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强调:

  第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影响市场出清,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第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第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第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文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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