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12日06:15 证券日报

  债券质押回购迎新规 将全面降杠杆细化风控

  从监管指标的限制来看,全市场去杠杆压力不大,但不排除部分机构或者产品面临一定的去杠杆压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和沪深交易所联合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杠杆高、风控低等因素,《指引》从完善债券回购风险、明确参与机构责任以及控制回购融资主体杠杆等方面作出规定。

  招商证券固收团队高志刚认为,《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过高的杠杆风险以及低评级债券(扩大至AA+和AA)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从监管指标的限制来看,全市场去杠杆压力不大,但不排除部分机构或者产品面临一定的去杠杆压力,低评级债券同时面临一定出库压力,债券市场整体谨慎观点不变。

  九州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指引》的背景是金融监管去杠杆,与证监会资管产品“新八条底线”等一脉相承,有助于降低中国结算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他同时表示,《指引》的两项关键指标都可能会将交易所的质押式融资挤出至银行间市场,导致交易所融资需求下降、银行间融资需求上升,进而导致交易所融资成本下降、银行间融资成本上升。对于融资市场整体而言,主要影响是结构性的,但也存在诸如券商自营、交易所杠杆过高的资管产品降杠杆的可能性,从而增加债券市场整体的调整压力。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为了防范回购风险,近年来,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陆续出台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完善回购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在推动回购杠杆水平下降以及改善质押库结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还较为薄弱,并且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回购业务的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等。

  高志刚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2011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扩充。从监管对象、范围、业务模式、指标、融资主体、回购杠杆等方面做出了限制和规定。

  高志刚表示,在征求意见稿指引下,单一融资主体的合计回购杠杆理论上最高不超过3.3倍(原指引为5倍),但在标准券使用率的限制下,根据现有可质押券规模和平均质押率来计算,回购杠杆理论上最高为2.2倍,虽然意见稿中的数据显示,6月底全市场杠杆率仅1.3倍,但明显高于银行间市场,且更担心单一产品/主体的杠杆率过高。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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