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9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出的[2016]第313号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为: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公告显示,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及其控制的两个资产管理计划长城汇理6号专项投资企业和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6号"、"长城汇理1号")合计持有你公司11.50%的股份,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
近日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其反映长城汇理在本次披露中存在以下涉嫌违规行为:
1、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全面披露资管计划的实际出资人,如长城汇理6号的有限合伙人"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2号"),未披露资管计划的实际权益人及相应条款。同时资管计划合同及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在上市公司。
2、长城汇理1号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存续期2年,在信息披露时产品已到期,但长城汇理未披露是否清算或续期、投资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
3、长城汇理1号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长城汇理1号按照2:1的优先劣后比募集资金,长城汇理2号按照4:1的优先劣后比募集资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作为场外配资进行清理。
4、长城汇理2号按照4:1的优先劣后比募集资金,违反了银监会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1的规定。同时,该产品单一持有已经暂停上市的新都酒店股票,难以实现强制减平仓止损,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利益受损。
请你公司及长城汇理就下述问题进行核查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需补充更正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逐条对投资者投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2、各级资管计划中存在分级产品的,视为资金来源于对优先级合伙人的借贷,请长城汇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数额、利息、期限等重要条款。
3、列表说明各级资管计划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不符合的条款、规定对应的整改要求、长城汇理的整改安排、对持有你公司股份的影响。"
公司已及时将上述《问询函》转发公司股东长城汇理,要求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公司在收到长城汇理的回复后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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