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迎来税收减免政策红利
本报记者 赵琳琳报道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显示,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需满足的相关条件。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扶持中小企业,推进科技进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已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中小企业孵化需求方面看,还面临相应问题。
中研普华研究员闫素飞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孵化器自身能力有限与企业所要求的无限存在矛盾冲突。我国企业孵化器政府主导性较强,因此其自身资源来源单一,基本上都是政府提供场地、公用设施和少量的启动资金。而新创企业却对诸如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技术能力有所要求。并且,孵化器内不同企业在同一时间以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段的各种能力的装配需求也不尽一样。
从孵化器产业化前景来看,闫素飞认为,孵化相关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且愈演愈烈,与孵化器自身资源不足形成矛盾。在其对市场潜力、产业化前景大的优秀新创企业的争夺中,原来有效的服务手段,逐步退化成不同孵化器进行企业争夺的基本竞争平台,而真正对申请企业具有吸引力的服务则会变为增值性服务。这就要求孵化器本身孵化能力的提高及自身资源额不断丰富。
此外,闫素飞指出,当前孵化器在孵化企业的时候,还存在运行机制不合理;社会投资缺乏;孵化器发展量多质少等问题。
对于此次实施的孵化器税收优惠,闫素飞认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减轻入孵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当前大的经济环境下,有利于更好地帮助企业稳步前进。在我国现行以创新科技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采取减免税政策,也是从侧面扶持了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为国家科技创新注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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