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西昌电力(11.000, -0.48, -4.18%)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39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线路转让款人民币4,984,35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304.00元,由原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336.00元,由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968.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20号]。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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