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本次分红年度为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股份总数10.5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2,500,000.00元。
4、扣税说明
(1) 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三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联系部门: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地址: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25-85600533
传真:025-85502482
邮政编码:21003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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