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6日06:00 证券日报

  在本报昨日的报道中,我们对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梳理,其中一个来源是闲置的募集资金。那么,问题来了,上市公司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制定一些必要的“市场纪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的其中一项规定是: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既然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为何还会有闲置的募集资金呢?很明显,募集的钱过多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超募”了。

  我们看到,对于超募资金,上市公司对其用途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存了银行“吃利息”,有的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的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其实,对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监管层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是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证监会也明确要求,为保证资金安全,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此外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得质押等。

  对于上市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业界的说法也不尽相同。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运作的前提下,用自有闲置资金或募集闲置资金进行中期、短期理财投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也是其回馈股东的途径之一;反对者认为,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没有用于投入公司运营,推进公司业绩增长,而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如何解决新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规模和投向?我们看到,近几年,在沪深股市总融资量快速上升的同时,上市公司的平均融资量则以更快的速率增长,这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极不协调的现象,如频繁更改募资投向、上市后或募资后却迅速亏损、募集资金闲置、将大量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

  制定明确的监管政策,引导形成市场纪律,从源头上遏制超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监管者出台了“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的硬杠杠。

  对于募集资金的投向也要有严格的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要切实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要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而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之前,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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