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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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葛黎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共同推举,朱卫武董事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葛黎明董事长、喻景忠独立董事、彭中天独立董事、刘学尧独立董事和刘钢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肖晗监事、杨帆监事和苏月红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总经理张伟进先生、董事会秘书吴隼先生、财务总监谢景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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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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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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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剡律师、何珺炜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剡律师、何珺炜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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