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5日03:04 上海证券报

  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

  承担什么责任?

  十几年来,从mp3搜索到前不久的百度贴吧事件再到今次“魏则西事件”,历经无数官司与舆论风波的百度不会想到,这次事情升级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驻公司调查的地步。这次舆论发酵,公众对百度的不满,集中在:搜索引擎究竟该对搜索推广内容承担什么责任;搜索推广究竟是不是广告这两个问题上。身为律师,笔者想就此稍稍深入探讨一下。

  这几天很多人都在转发谷歌在美国也曾因虚假医疗搜索被美国政府罚款五亿美元的文章,并尝试比较中美两国的法律和监管,以探讨中国法律和监管在付费搜索结果上的问题。笔者发现,中美搜索企业都要审核医疗广告的医院资质,不一样的是,谷歌还需审核美国药房协会的认证,我国好像还没有这类认证,但有另外一种制度安排,客观上可供搜索引擎参考,那就是医疗卫生广告的审核文件。此外,两国还有两点更为重要的不同之处,也许恰是决定差异的关键所在:在美国,一旦确定法律责任成立,其民事赔偿责任十分巨大,任何企业不敢小觑,而我国法律下赔偿金额常常小得不成比例,所以百度尽管经历由唱片公司发起的音乐搜索诉讼到今天一直是被告席上的常客,也的确败诉了多次,但赔偿金加起来可能还不一定够高管们的年薪,所以也难怪法律始终难以引起企业真正的重视。还有一点,美国政府对谷歌罚款五亿美元,对谷歌改善医疗付费搜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个案例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全世界都一样,关键看你怎么做。行政执法,在民事诉讼做不到的时候可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网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卫生执法部门这方面显然有待加强联手。

  搜索引擎企业提供免费搜索服务,通过广告或付费搜索获得商业收入。所以,搜索引擎企业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平台。对平台型企业,笔者一直主张对商家发布的信息不承担直接的销售责任,但也不能以网络中立仅提供信息为由,免于对相关业务承担一切责任。结合搜索引擎来说,那就是搜索引擎也需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除了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医疗等投放广告者的资质文件,还应对存在的问题,接到的投诉,包括媒体曝光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应当在民事法律上对违法商家的行为承担一定连带责任。关于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需根据不同类型的平台分别对待,既不能太宽,把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强加到企业头上,也不能太窄,除了信息审核其他什么责任都没有,那目前各类平台的乱象就会依然故我,而且也永远也不可能降低到可控范围之内。

  过去几年,每逢我建议平台型企业应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时,很少有大企业积极响应,因为他们认为这会突破现有法律关于平台除信息审核外免责的规定,会加重平台型企业的民事责任。但笔者一直认为,法律就是、也应当是规律,如果不尊重规律,迟早会受到违背规律的惩罚。试想,如果我们的司法如知识产权领域那样,早早确立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百度每次诉讼后也大概会跟随司法指挥棒予以改进,那么事情会不会恶化到今天这一步吗?当然,从企业角度来说,可能会说并不欢迎事后诸葛亮,若真听你的了,这些年没有了数以百亿计的真金白银收入,到哪里去填补?这个问题要看你从哪个角度去看,当年mp3搜索占三成流量时,百度是不是也有类似担心?但今天音乐搜索早就占不到这么大比重了吧?如果不是过分依赖有广受诟病的医疗付费搜索,压力之下的百度会不会还需要呼唤狼性?会不会在危机刺激下像腾讯那样从内部孵化出微信这样的产品?难道百度少了医疗广告这块就活不了?再坦率地说,就算答案是肯定的,百度总不能让网民因为要保住你这样的企业而甘愿被虚假医疗广告欺诈吧?

  呼吁确立平台企业的合理注意民事责任,与呼吁加强行政部门监管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合理注意义务的监督主体是用户,谁发现了问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提起诉讼,用不着担心属地行政监管部门考虑辖区纳税大户是否迁移而是否敢于执法的问题。全国有三千家法院,总有法院会重视用户权益,所以唯一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加强企业管理,预防法律风险。民事角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所有企业竞争也是公平的,行政监管客观上还存在不同地区的监管环境差异问题,而民事法律责任一划定,当事人可通过避开企业属地法院的办法,获得较为公平的诉讼环境。民事责任确定后,不必占用国家行政执法的预算和资源。可以实现通过规则确定而引导企业博弈。事实上,也许大多数企业宁可在法规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法院判决赔钱、改进,而不愿意在一旦捅出了大事后,面对非常难以预测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笔者非常希望这次“魏则西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最终确立搜索引擎对付费搜索结果的责任界限。无论如何,确立合理注意民事义务,阻止非法的虚假的医疗广告通过付费搜索渠道泛滥成灾,这应当成为各类网络公司重点关注的课题。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