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长安银行榆林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接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两张罚单。
1、2013年12月,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违规向借款人榆林市XX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导致没有掌握借款企业的真实股权结构,最终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企业股东决议书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影响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形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资金损失的三重风险隐患。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2012年4月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违规向借款人赵某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12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借款人注册和登记信息,导致没有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以虚假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所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开立的收入证明,多次贷后检查中,也未验证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部分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榆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长安银行榆林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榆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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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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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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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建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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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3年12月,该行违规向借款人榆林市XX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导致没有掌握借款企业的真实股权结构,最终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企业股东决议书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影响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形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资金损失的三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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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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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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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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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4月12日 |
榆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长安银行榆林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榆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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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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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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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建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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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2年4月该行违规向借款人赵某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12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借款人注册和登记信息,导致没有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以虚假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所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开立的收入证明,多次贷后检查中,也未验证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部分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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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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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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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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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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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婷 SF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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