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9日15:0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长安银行榆林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接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两张罚单。

  1、2013年12月,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违规向借款人榆林市XX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导致没有掌握借款企业的真实股权结构,最终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企业股东决议书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影响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形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资金损失的三重风险隐患。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2012年4月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违规向借款人赵某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12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借款人注册和登记信息,导致没有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以虚假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所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开立的收入证明,多次贷后检查中,也未验证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部分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榆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长安银行榆林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榆银监罚决字〔201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建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312该行违规向借款人榆林市XX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导致没有掌握借款企业的真实股权结构,最终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企业股东决议书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影响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形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资金损失的三重风险隐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412

  榆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长安银行榆林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榆银监罚决字〔2016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建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24月该行违规向借款人赵某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120万元,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借款人注册和登记信息,导致没有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以虚假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所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开立的收入证明,多次贷后检查中,也未验证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部分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412

责任编辑:秦婷 SF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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