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9日15:0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接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四张罚单。

  1、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在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余清才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6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2、2013年4月,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向神木XX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调查报告仅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文字性描述,没有担保人收入、资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导致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后担保人均无力代偿;借款人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及停产后,该行未及时跟踪参与借款人股权变更活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造成了信贷资金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所辖属黄庄分理处、西川分理处、东兴中路分理处、尔林兔分理处四家网点发放借名(垒大户)贷款,贷款在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并未做实地调查。贷款支付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2011-2013年,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东兴中路分理处、兴城支行分别向借款人方某某、尚某某、郭某某发放个人贷款24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50万元、短期贷款100万元,三家网点在贷款发放前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导致贷款用途转移,贷款用途转移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追究违约责任。

  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任编辑:秦婷 SF165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金融e观察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