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1日08:14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编号:2016-016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9日-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15:00至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戴扬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4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5,52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21%。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5,497,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7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所有9项议案均以普通议案表决通过,不涉及因特别决议的议案须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的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8,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55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8,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55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5,50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21%;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央金罗桑群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股份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THE_END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