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1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91,524,434元。公司以2015年度净利润291,524,434元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9,152,443元,提取5%任意盈余公积金14,576,223元,加往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908,347,051元,本次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156,142,819元;公司以总股本1,464,293,4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9,644,016元,派发现金股利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937,175,178元。
4、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2、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用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益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优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2015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本条上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分派股份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62436637
联系传真:010-6243663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中区8号楼A401室
邮政编码:100094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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