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6日03:5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5日10:30-1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年4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期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558弄 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人,代表股份199,940,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90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99,473,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161%。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5%。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7%。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7%。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3,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415%;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862%。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蔡偲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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