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5日04:49 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完善地方税体系需以不增负为前提

  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工作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财政部和国税总局4月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举行的吹风会透露,目前已完成了准备工作量的80%。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而它目前是第一大地方税种。因此,随着营改增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关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目前主要有两类建议,一是将一些中央税种划为地方税种,主要是国内消费税,它数额大,可以弥补地方因营业税取消而遭受的损失;二是开征房地产税,它在很多国家都是重要的地方税种。我们认为,这两种办法都不尽合理。

  国内消费税在过去10年增长了5倍以上,是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2015年达到10542亿元。但它仍然只相当于营业税的一半左右,如果是从替换的角度考虑,国内消费税的体量是不足以取代营业税的。当然,消费税今后还会扩大征收范围,高污染、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都可能被课征消费税,那么,消费税的收入还可能继续快速增长。但是,也正因为它还会扩围以及只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适合作为地方税。

  如果消费税成为地方税种,地方政府很有可能积极“开源”,一是有可能将一些非“三高”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有可能推动“三高”消费品的发展。前一种可能可以通过中央规定税目的办法加以限制,后一种可能带来的后果则难以防范。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逐利的,它们对能给自己带来税收的行业更上心,从而使这些行业的发展比其他行业更快。这些年服务业的发展势头好而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就与服务业贡献的营业税归地方而工业贡献的增值税大头归中央有一定关系。如果消费税归地方,地方政府很有可能以促进消费的名义发展“三高”消费,而这与消费税的本意是矛盾的。消费税还是作为中央税种更为合理。

  与土地有关的税种适合作为地方收入,但开征房地产税会增加宏观税负。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财税部门奉行了一个原则——“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个原则使营改增改革得到了广泛的拥护。同样,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过程中,也应遵循不使宏观税负增加的原则,这样才能顺利地推进。我国经济还在较快发展的阶段,税收增长还有可能快于GDP增长,因此,税制改革在制度设计时应避免增加宏观税负,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不能成为增税之由。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非常不妥当的。

  实际上,目前与土地有关的地方税收(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数额已经比较大,2014年,五项收入合计占地方税收的23%。它们实际上已经成为重要的地方税种。另外,地方政府还有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收入。如果要开征房地产税,那应该相应减少上述税种的收入及土地出让收入,否则居民为土地承受的支出太大了。

  用房地产税取代上述税收有无必要呢?有人认为,上述税收很多是间接税,而房地产税是直接税,因而是更优的选择。这可以称之为“直接税情结”或“直接税崇拜”,但理由并不充分。增值税就是一种间接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又使它的地位更加重要,而且增值税还将立法。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实践中,间接税其实是有一些优势的,将在我国的税制中长期占据重要地位。我们不能因为“情结”和“崇拜”就改变当前运行比较良好的一些制度。

  目前来说,维持地方收入稳定的办法是改变增值税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但地方占的比例也不能太高,应该在五成及以下。地方占比太高,地方政府就有意愿鼓励使用本地产品,这将不利于商品的全国流通,不利于产业链的全国布局。李克强总理近日就指出,在推进营改增改革中,要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因此,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在营改增后可能会下降,而且不应通过开征新税种等方式进行补充。这有其合理性,地方财权可以减少。当然,地方的事权也应该相应地减少,中央应承担更多事权。

责任编辑:柯敏 SF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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