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4日04: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转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筑执字第5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贵阳市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判决书,贵阳市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首黔公司及本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贵阳市中院申请执行首黔公司分支机构首黔公司盘县杨山煤矿的财产。经审查,首黔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为首黔公司的分支机构。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上诉及终审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30号、临2014-034号、临2015-007号、临2015-038号和临2015-063号)。

   二、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贵阳市中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黔公司分支机构首黔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存款54974099.66元及利息,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执字第525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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