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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6年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参照近三年来我公司与嘉士伯及其关联方、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6,600.00万元人民币。
一、预计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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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英文名:CARLSBERG BREWERIES A/S)
注册地址:丹麦哥本哈根诺·卡尔斯伯格大街100号
成立日期:2000年06月29日
主营业务:在丹麦以及境外开展酿酒业务,提供技术或商业协助,购买并持有不动产或其他用于酿酒业务的财产,或从事其他业务并从中获取收益;前述业务应由董事会临时或为达到前述全部或任何目的而决定。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香港)的全部股权,嘉士伯香港持有本公司42.54%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广东))
法定代表人:SHUHAO TANG
注册资本:5300万美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28号
成立日期:1989年5月17日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各种啤酒及有关副产品,配制酒,饮料,以及委托加工各种啤酒和饮料,回收自销啤酒周转用的啤酒瓶。产品10%外销,90%内销。各种啤酒、果酒、蒸馏酒、配制酒等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设店铺,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饮料、果汁等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葡萄酒、汽水、矿泉水、饮用水等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设店铺,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嘉士伯香港持有本公司42.54%的股权,持有嘉士伯(广东)99%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嘉士伯(广东)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嘉士伯啤酒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A)
法定代表人:姜涛
注册资本:6485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7号一幢6层办公3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主营业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啤酒设备及啤酒用包装物的销售,啤酒酿造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嘉士伯香港持有本公司42.54%的股权,持有EA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EA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4、嘉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兴明
注册资本:345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 金桥路17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9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生产、销售:啤酒(熟啤酒)(销售仅限本企业生产产品,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嘉威公司是本公司持有51.42%股份的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嘉威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
2、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但产品出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应提供成本构成依据。
3、按照公司于2015年与嘉士伯啤酒(广东)签订的《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就嘉士伯(广东)委托本公司在重庆生产嘉士伯旗下品牌啤酒产品开展合作。公司以加工服务成本加上加工利润为定价方式,参照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定价基础,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详见公告临2015-005号)。
2014年,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人)与嘉士伯(广东)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嘉士伯(广东)委托湖南国人生产乐堡(Tuborg)品牌啤酒,委托加工对价按照湖南国人的加工生产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重庆啤酒集团成都勃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勃克)与嘉士伯(广东)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了嘉士伯(广东)委托成都勃克生产乐堡(Tuborg)品牌啤酒的委托加工事宜,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详见公告临2015-035号)。
4、2015年12月,公司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嘉士伯(Carlsberg)及乐堡(Tuborg)、凯旋1664白啤酒(Kronenbourg 1664 Blanc)及怡乐仙地(Jolly Shandy)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商标的使用许可费金额按照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该公历年内生产和销售使用许可商标产品的净销售收入计算,许可期限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保持一致(详见公告临2015-055号)。
5、2015年12月,公司与嘉士伯(广东)签署《经销协议》,获得经销权以填补本公司目前未生产啤酒品种的市场差异化需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与嘉士伯(广东)签订经销协议的产品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成的原则确定。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2018年12月31日(详见公告临2015-056号)。
公司拟于2016年与嘉士伯旗下的其他关联企业签署《经销框架协议》,公司与嘉士伯旗下的其他关联企业可依据《经销框架协议》采购或销售经销啤酒产品及原材料。
6、公司向嘉士伯及其关联方出租仓库作为委托加工产品暂存点,定价依据按照重庆当地库房租赁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向EA出租办公用房,定价依据按照重庆当地办公用房租赁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7、公司包销嘉威公司啤酒产品的定价情况已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告临2009-003号)。
8、公司下属企业重庆啤酒集团宜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公司)因技改搬迁项目,聘请了嘉士伯技术团队给予技术服务支持,宜宾公司将按照市场定价原则,支付给嘉士伯技术团队技术咨询劳务报酬、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9、公司于2015年3月与EA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费用的收取是以经审计后的EA实际净营业收入为基准,同时以经审计后的EA利润情况为基准收取浮动管理费用(详见公告临2015-003号)。
10、公司于2015年3月与EA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山城商标),其金额按照被许可方在该公历年内生产并销售(即自啤酒厂出厂)的产品的净营业额乘以一定费用比例进行计算(详见公告临2015-004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嘉士伯旗下品牌啤酒,有利于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和运行效率,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形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2、公司经许可,使用嘉士伯旗下商标及相关技术、生产销售嘉士伯旗下国际品牌啤酒,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能够丰富啤酒产品品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公司与嘉士伯(广东)签署《经销协议》,获得经销权以填补本公司目前未生产啤酒品种的市场差异化需求;公司与嘉士伯旗下关联企业签署《经销框架协议》,采购或销售少量相互间目前不能生产的啤酒产品在各自的部分市场销售,有利于占领当地市场空白;同时公司也对旺季期间可能出现的单品产能不足的情况作了合理采购预计,采购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4、公司与EA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3年11月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关于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承诺,有利于规避公司与大股东潜在的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E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利于公司品牌创造更高知名度与品牌价值,许可费用的定价政策以许可期间被许可方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的净营业额为计价基础,定价政策是参照公司大股东许可本公司使用其品牌的定价政策制定的,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在106,600.00万元以内,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鉴于公司2015年度的关联交易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仍将延续2015年度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因此该等交易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嘉士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该等交易关联方支付的货款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较小。
4、同意公司执行所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5、同意公司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批程序
本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本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出任的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未参加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名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名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132 股票简称:重庆啤酒公告编号:临2016-013号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内容对照表(加粗部分为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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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全文上网。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公告编号:临2016-014号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6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重庆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6日
至2016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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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16 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嘉士伯香港啤酒厂有限公司、嘉士伯重庆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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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授权委 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
3、登记方式:股东可现场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参会登记不 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4、登记时间:2016 年 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 2:00——5: 00
5、会议登记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龙泉村1号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公室。
6、邮编:400080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马王乡龙泉村1号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会议召开地址: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接待中心会议室
邮编: 400080
会务联系人:许玛女士、张潇巍女士
联系电话: 023-89139388
传真: 023-89139393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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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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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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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显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提名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显君
2016年3月 7 日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曲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提名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曲凯
2016年3月24日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郭永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提名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郭永清
2016年3月24 日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现提名郭永清先生、曲凯先生、李显君先生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郭永清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
(盖章或签名)
2016年3月 16 日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七届三十二次
董事会有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独立董事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且规模受到严格控制,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无其他任何形式的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了解公司 2015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2016年发展规划后,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3,971,198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为96,794,239.60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的比例为100%。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在考量公司发展规划、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一致性,体现了对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3、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未有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后认为,公司已逐步建立起公正、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年薪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薪酬真实,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1、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中,甘肃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向嘉士伯关联企业销售麦芽、重庆啤酒安徽九华山有限公司及重庆啤酒安徽亳州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啤酒集团庐江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啤酒的交易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共计2,241万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超出预计的金额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很小,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 我们同意公司将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情况,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对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在106,600.00万元以内,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鉴于公司2015年度的关联交易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仍将延续2015年度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因此该等交易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嘉士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该等交易关联方支付的货款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较小。
(4)同意公司执行所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5)同意公司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一贯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了全面、审慎、有效和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表表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现状,对公司董事会人数和监事会人数的修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改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本次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九、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发展战略,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关于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办理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办理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全部按期收回了本金及投资者收益。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签名): 曲凯(签名):
陈重(签名):孙芳城(签名):
2016年4月7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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