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88%的股权。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兴国县法院”)(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兴国县法院裁定冻结恒鑫矿业的股权和投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冻结期限为三年。公司已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1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编号:2015-089)。
恒鑫矿业已于2015年12月29就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向兴国县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兴国县法院已立案受理。
201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兴国县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兴国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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