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

   被告一:大同市威远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圣水沟村

   被告二: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19楼4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大同市威远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付货款1,150万元,支付利息434,930元。

   2、判令被告二: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在北京同时签订了二份《欠款履行协议书》、一份《抵押合同》。二份《欠款履行协议书》确认了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所欠原告购煤货款及有关人员向原告的借款等本金共1,150万。此三份文书均规定了:如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事宜或发生其他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

   《欠款履行协议书》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如壹年内不能偿还全部本金,则剩余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直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产生利息149,040.00元,双倍为:298,080元。协议还规定被告一还款的期限为2015年7月末。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一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136,850元。违约金和利息合计为:434,930元。

   《抵押合同》的三方主体为:抵押人(甲方)被告二北京大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人(乙方)原告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担保人(丙方)被告一大同市威远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内容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1、甲方担保金额为1,150万元及相应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2、还款期限:自2014年7月末止。3、甲方以位于北京市的自有房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19号楼F3A6(建筑面积837.14M2)作抵押,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双方指派或授权的代表人员到北京该套房产登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原件由乙方保管。4、甲方监督丙方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款,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5、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履行完全部还款责任止。6、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7、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处置抵押物,用于抵偿欠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担保责任为止。

   2015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二派员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抵押合同》的他项权利手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X京房他证开字014345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京技他项(2015)第0001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进而,确认了原告的他项权利。

   原告曾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二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二被告如不能履行向原告返还欠款的义务,则原告主张被告二履行《抵押合同》,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目前尚处于庭审阶段,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辽0113民初634号。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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