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8日06:36 证券时报

  (上接B10版)

  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铁牛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对方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铁牛集团、清控华科、济慈投资、中达新能、山高新能源、东方金桥、温氏投资、胡忠怀、文菁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为1,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4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A股数量合计为1,838,235,287股。各认购方的配套融资金额和发行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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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配套融资认购方一致同意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为非整数股时,股份数量向下取整数,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配套融资认购方自愿放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4、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锁定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金马股份与铁牛集团、清控华科、济慈投资、中达新能、山高新能源、东方金桥、温氏投资、胡忠怀、文菁华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铁牛集团、清控华科、济慈投资、中达新能、山高新能源、东方金桥、温氏投资、胡忠怀、文菁华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对方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众泰汽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6]3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众泰汽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1,160,127.64万元,较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940,622.22万元,增值率为428.52%。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众泰汽车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160,000万元。

  (五)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部分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金浙勇、铁牛集团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众泰汽车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21,000.00万元、141,000.00万元、161,000.00万元;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任一年度,如众泰汽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计算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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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金马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99%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持有金马集团90%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金马集团,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6%、38.35%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0.91%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从528,140,000股增至4,131,081,161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2、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450,000万元

  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与铁牛集团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450,000万元互为前提条件。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为450,000万元,则由铁牛集团全额认购。在上述假设条件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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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金马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99%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持有金马集团90%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金马集团,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38%、29.87%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3.25%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从528,140,000股增至3,120,051,756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5941-2号《备考审阅报告》(假设上市公司已于2014年1月1日完成本次交易,即上市公司已持有众泰汽车100%的股权,且上市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完成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100亿元),以2015年12月31日作为对比基准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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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每股收益都将大幅提升。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众泰汽车100%股权。根据金马股份、众泰汽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的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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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众泰汽车100%的股权,众泰汽车的资产总额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资产总额和交易金额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资产净额和交易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50%;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金浙勇、长城长富、天风智信、宁波兴晟、铁牛集团、益方盛鑫、益方德胜、中达新能、杭州红旭泰、索菱投资、金锋投资、明驰投资、民生加银、杭州金葵、天津依帆、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铁牛集团、清控华科、济慈投资、中达新能、山高新能源、东方金桥、温氏投资、胡忠怀、文菁华。其中:

  1、铁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马集团90%的股份,系上市公司之关联方;

  2、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浙勇、长城长富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4.17%、9.38%的股份,系上市公司之潜在关联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将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应建仁及徐美儿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003年4月25日,安徽省歙县财政局经安徽省黄山市财政局授权,与铁牛实业、永康模具签订《收购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将其受托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马集团11,700万元的股权(占金马集团注册资本的90%)转让给铁牛实业,将持有金马集团1,300万元的股权(占金马集团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永康模具。

  该次收购完成后,安徽省歙县财政局不再持有金马集团的股权,铁牛实业和永康模具分别持有金马集团90%、10%股权。其中,应建仁、徐美儿分别持有铁牛实业90%、10%股权,徐美儿持有永康模具19.37%股权,因此应建仁、徐美儿夫妇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前,金马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0,556.61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9%,为金马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建仁、徐美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

  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的前提下,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6%、38.35%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0.91%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450,000万元

  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450,000万元的前提下,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38%、29.87%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3.25%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情形

  1、本次交易对象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金浙勇、长城长富、天风智信、宁波兴晟、铁牛集团、益方盛鑫、益方德胜、中达新能、杭州红旭泰、索菱投资、金锋投资、明驰投资、民生加银、杭州金葵、天津依帆、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合计23名众泰汽车股东。

  根据对各交易对方的核查以及其出具的说明,上述除铁牛集团外的22名众泰汽车股东与铁牛集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中,金浙勇、长城长富、天风智信、宁波兴晟、益方盛鑫、益方德胜、中达新能、杭州红旭泰、索菱投资、金锋投资、明驰投资、民生加银、杭州金葵、天津依帆、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等22名众泰汽车股东所合计持有的众泰汽车95.0909%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不应纳入《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构成借壳上市的计算范围。

  2、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金浙勇为应建仁姐姐的儿子,二者存在亲属关系。鉴于下述原因,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两者不构成关联关系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

  (2)金浙勇真实持有众泰汽车的股权

  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和金浙勇的承诺,金浙勇对众泰汽车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众泰汽车股权;金浙勇持有的众泰汽车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金浙勇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众泰汽车股权变更登记至金马股份名下时。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金浙勇为应建仁姐姐的儿子,二者存在亲属关系。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根据金浙勇、应建仁、徐美儿、铁牛集团确认,前述主体之间不存在涉及金马股份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拟谋求共同扩大金马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意向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前述主体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3、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总额计算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铁牛集团发行10,467.93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众泰汽车4.9091%股权,对应的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约为62,963.41万元。

  根据《适用意见12号》第1条,上市公司在计算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时,应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上市公司控制权于2003年发生变更,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马股份20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02年末资产总额为88,795.13万元。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铁牛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合计约为62,963.41万元,未达到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02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00%。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情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九、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票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从528,140,000股增至4,131,081,161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45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从528,140,000股增至3,120,051,756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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