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5日11:23 《英才》

  金融监管迎重磅考验

  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但在原有分业监管框架下,跨市场套利和逃避监管问题日益突出。

  文|董少鹏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一场重要考验,即能否抓住2016上半年的时间窗口,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的“监管短板”,不单体现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而是涉及整个金融监管系统。

  目前来看,现有对资金流动的风险、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对跨市场叠加的效应,都缺乏集中协同的监管。对此,应加快新型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论证工作,并择机落实。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为改革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中央领导指出,国际上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做法(三个统筹)值得研究和借鉴。

  目前,我国实行央行宏观监管和“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微观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设立了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一行三会”协同监管工作,但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组织松散,力度不强。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已设立金融事务局,即秘书四局,主要是负责“一行三会”行政事务方面的协调。

  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步伐加速;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也纷纷搭建混业经营平台,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核心金融牌照;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的差异越来越小,业务层面混同发展。在分业监管框架下,跨市场套利和逃避监管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金融跨业和混业发展、资本跨国流动的需要,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现行“一行三会”体制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划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领域、层次、功能,构建流动性集中监管,常规业务分散监管,系统性风险合作监管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统一和分散相结合新型监管体制。

  新的监管体系,要确保对相同业务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不因机构类别不同而有差异;要确保对跨市场创新做出前瞻、及时的反应;要提高统筹监管内外市场行为的能力。

  近期,有关方面已提出了若干方案,即保持现有的“一行三会”格局不变、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模式;将“三会”合并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模式;将“三会”的审慎监管职能并入中央银行,同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的模式;由央行负责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执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三会”合并组建新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微观审慎监管、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的模式。

  一种倾向性的意见是,“央行+行为监管局”或者“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的模式较为可取,可以解决“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和“谁的孩子谁抱”的问题,实现“三个统筹”的要求。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责任编辑:王建梓 SF158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