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股票简称:红阳能源编号:临2016-012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辽宁
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热电”)。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红阳热电提供担保的金额为4.3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逾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7,183,191.66元(逾期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鉴于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本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红阳热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借款2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责任保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西马峰镇
3.法定代表人:刘俊平
4.注册资金:人民币64,000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暖、供热、供汽;粉煤灰及建材加工销售、热水销售;热网土方工程施工、热网设备安装及检修、压力管道安装、电厂设备检修;热水养殖;循环水综合利用;技术服务。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焦股份100%的股权;沈焦股份持有红阳热电100%的股权。
8.截至2014年12月31日,红阳热电资产总额553,695.87万元,负债总额472,690.17万元,短期借款余额44,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23,643.79万元,资产净额81,005.70万元,营业收入155,962.28万元,净利润20,619.51万元。[以上数据经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535,149.35万元,负债总额445,548.1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85,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6,730.28万元、资产净额89,601.17万元、营业收入101,855.19万元、净利润8,595.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甲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行。
债务人: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2.债权确定期间: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
3.最高债权限额:3亿元人民币。
4.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保证最高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8.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支付宝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9.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焦煤为红阳热电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红阳热电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7,183,191.66 元人民币(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2%;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906,25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65%,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外担保总额为17,183,191.66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8证券简称:红阳能源公告编号:临2016-013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16)辽0111民初字第1248号和(2016)辽0111民初字第1251号”传票及两份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所涉情况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向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要求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法庭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被告一: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
负责人:柳春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笑林路2号
被告二: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设备安装工程款7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8年9月3日,原告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签订了一份污水处理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及设备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设备、施工人员进场安装施工。2008年10月24日竣工交付后,被告共给付设备安装工程款7,500,000元,还尚欠700,000元未付。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单位,原告要求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款项。
二、案件二所涉情况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向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要求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法庭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被告一: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
负责人:田双龙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笑林路2号
被告二: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设备安装工程款3,535,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8年9月5日,原告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污水处理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及设备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设备、施工人员进场安装施工。2008年12月24日竣工交付后,因工程量增加,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量增加暨原合同工程量结算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认结欠原告3,535,600元。@@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单位,原告要求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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