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北京报道

  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私募产品的拆分、转让业务的变化正在引来业界讨论。

  3月18日,证监会表示近期已对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一家交易平台进行了查处,同时将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业务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互金平台产品通过“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染指该类活动,(详见本报2015年12月10日13版《起底P2P“资管拆分术”:互金模式狂飙曝“监管黑洞”》)而截至截稿前,部分平台仍在开展此类业务。

  在监管层的认定下,已有部分平台对此类业务做出下线处理;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在证监会的查处预期下,利用关联公司对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可能将无法维系,但互金平台或仍可将载体变更为信托计划等其他持牌私募产品,对该模式进行复制。

  原因在于,目前仅证监会对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做出了禁止拆分、转让的监管要求,而现行分业监管机制的存在,却让信托、保险资管计划免受这一约束。此外,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可搭设自动投标工具等业务,如此可绕开监管部门对持牌类产品的束缚。

  北京一家P2P产品设计人士认为,在证监会已叫停私募产品拆分、转让的情况下,平台方可寻求信托、保险资管等其他持牌产品作为载体继续从事收益权拆分业务。

  “目前是证监会在管私募产品,但归口证监监管的产品只有券商、基金、期货和私募的资管计划。”上述产品设计人士认为,“但是信托归银监、保险资管归保监,但这些产品的运作其实和基金子公司计划差不多。”

  根据规定,当下从属于证监会监管序列的私募产品,主要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期货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而此前多数互金平台在从事“定向委托投资”活动上,往往选择与基金子公司发生合作。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多数互金平台选择基金子公司作为产品合作方,一方面在于基金子公司的操作灵活度更高,且管理规模缺乏有效的净资本约束;而另一方面,多数基金公司有货币基金发行经验,与其子公司合作开发活期类理财产品时更有风控、运营上的优势。

  “其实定向委投这个模式运用到活期产品上和货币型基金具有比较强的相似性,区别在于前者是用交易结构把私募拆分成公募,而后者本身就是合规的公募产品。”北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CMO表示,“定向委投提高收益的方法是一部分资产配置非标,另一部分配协议存款、T+0货基等高流动性产品,解决赎回压力。”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虽然在查处私募产品的拆分、转让,但平台仍然可以选择其他监管部分负责监管的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产品称为拆分基体;此外信托计划、保险资管也可以在资产端再对基金子公司计划进行“嵌套”。

  “信托设计上也可以采用开放式设计,如果信托计划在运作方面不够灵活,可以再嵌套一个子公司专项计划,因为一般持牌机构是可以豁免穿透的,只要信托给基金子公司提交《资金来源合法承诺函》即可。”北京一位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表示。

  将“私募拆分”业务从基金子公司转移至信托计划或保险资管计划运作的讨论背后,所折射出的,仍然是各类牌照机构资管业务当下所面临的分业监管、规则不统一的制度问题。

  “因为证监会管不到信托,而银监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通过信托计划复制这类模式才是可行的。”前述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曾,“从业务实质上看,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的功能几乎是一样的,但又不遵循同样的监管标准。”

  事实上,针对资管行业监管分割的这一问题,如今也再一次被立法机构人士所注意。

  在3月23日举办的亚洲博鳌论坛上,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财经-诺远”主题早餐会上就表示,不同监管机构对应监管的理财产品理论上都应属于投资基金,并划归为由证监会监管,并以区分公募、私募的方式进行统一监管。

  “各种资金来就其本质来说凡是把别人的钱集合在一起的就是投资基金,就应该证监会统一监管”,吴晓灵指出,“而我们现在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段监管,这种情况光是交流信息,想把三会合在一起然后来加强信息沟通是不管用的,三个局照样打架,所以必须在同样的产品关系上要有同一个单位来监管。”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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