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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金城股份”)披露《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编号:2016-010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矿业”)及其他三名被告由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诉,原告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国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44.686%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
上市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0号),要求上市公司函询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2016年3月18日,上市公司收到朱祖国的《回复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具体见附件《回复函》。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3月21日
附件
回复函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收到公司转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0号),针对所述问题,回复如下:
1.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就上述诉讼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起因和具体内容、诉讼发生的时间、上述诉讼后续的庭审安排等。
回复:
因恒鑫矿业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7月向原告借款530万元,由朱祖国提供担保,期间恒鑫矿业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续资金及利息无法按期支付,原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除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书,朱祖国及恒鑫矿业公司均未收到兴国县人民法院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书。目前,恒鑫矿业和朱祖国正在与原告沟通,拟进行庭外和解,尽快解除对朱祖国所持恒鑫矿业股权的冻结。
2.上述诉讼事项导致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44.686%的股权被冻结,且冻结期限为2年。而2012年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出具资产注入承诺,拟注入你公司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该诉讼将如何影响其做出的资产注入承诺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说明将如何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目前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若无法按期履约将采取的补偿措施。
回复:
原告对朱祖国在恒鑫矿业的股权冻结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恒鑫矿业和朱祖国正在与原告沟通,拟进行庭外和解,估计近期将会解决上述问题,并解除冻结手续。
关于2012年金城股份破产重整时本人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做出的注入资产的承诺后续履行情况,本人朱祖国曾致函回复金城股份,金城股份于2016年1月23日公告了本人答复函(详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编号:2016-007号)。目前本人及一致行人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2016年1月23日公告的内容无重大变化。
金城股份于2016年1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目前正在积极落实相关问题,积极推进本次重大重组事项。但由于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不确定性,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责任和义务。
3.2016年2月24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但直至2016年3月11日你公司才收到上述裁定书并披露,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详细说明未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你公司的原因。
回复:
法院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1日送达至恒鑫矿业,恒鑫矿业现场负责人员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提交给本人,并同时提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上述裁定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朱祖国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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