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7版)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A股在上证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A股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A股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
一、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百七十三条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及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现金分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
2、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股利分配;该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总数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30%。
3、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二百七十六条公司拟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
2、公司现金流状况;
3、公司的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
4、已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实施现金分红。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
2、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为了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七十九条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条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和表决情况。
第二百八十一条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发表否决的意见及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2014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为现行政策。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012年、2013年公司均进行了现金分红,分别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70%、20.09%,两年累计现金分红18,317,752.32元。2014年未进行现金分红,因为公司计划于2015年启动位于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园的制药厂搬迁扩建项目,同时,公司在积极推进产品的研发、市场网络渠道建设等的工作,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启动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园的制药厂搬迁扩建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对外投资,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及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公司现金分红应当遵循的原则:
(1)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
(2)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股利分配;该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总数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30%。
(3)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4、公司可不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况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进度等情况,结合公司资本结构、融资成本等因素不排除会推出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公司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从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为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扩大本公司的业务规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障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
(一)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
(1)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人民币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101,75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19,705,882股。
(2)假设本次发行方案于2016年10月实施完毕。
(3)本公司2014年度年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826.41万元,本公司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8%左右,假设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例下降,为人民币2,317.66万元,同时,假设本公司2016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一致,即人民币2,317.66万元。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时,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
注:1、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考虑发行费用);
3、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累计月数/12*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
4、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
5、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累计月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本公司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本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升未来回报采取的措施
1、强化主业发展、增强盈利能力
本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医药工业为核心的产业基础,产品集中在骨科、免疫、儿科用药等细分领域;公司的主导产品人工虎骨粉及金天格胶囊在市场具有较高声誉,在骨科中药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本公司将以此为基础,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进行相关研究和系列产品的开发,围绕骨科领域核心品种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带动整体销售的提升。
中国医药中的骨科中药细分领域市场非常巨大,有数据显示,我国是全球骨质疏松症患者最多的国家,骨质疏松与低骨量患者的人数超过2亿;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渐提高,骨质疏松症也渐渐得到关注,因此骨质疏松症带来的临床治疗以及用药需求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逐年加大了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深入,医药产业中的骨质疏松细分市场也会迎来较大的发展机遇。
本公司的产品金天格胶囊在中药治疗骨质疏松医院临床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一细分领域的快速发展,使得本公司面临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本公司的实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本公司将现有业务做大做强,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同时,实力的提升也将使得本公司有能力整合上下游资源,打造完整产业链,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改善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助于提高本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有利于本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将来为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本公司将通过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分析,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确信募投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合法权利;确保董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其权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强化投资回报理念,打造持续回报型上市公司形象
本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制订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极推动利润分配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打造持续回报型上市公司形象。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1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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