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6日04:1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临2016-00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6-004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转让燕子山矿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向同煤集团转让其拥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框架范围内处理本次转让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充、修改、执行《资产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按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一切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修订涉及转让燕子山矿相关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6-004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6-005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6-006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6-007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保证公司资金流的稳定,公司拟向交通银行大同矿区支行申请办理总额5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5%,贷款期限:2年,根据公司用款计划分期放款。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该项借款相关事宜及签订相关合同。

   上述第1、2、3、4、5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燕子山矿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同煤业”)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转让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以下简称“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或“本次交易”)。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向同煤集团承租燕子山矿相关土地使用权,为此,公司与同煤集团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

   本次转让对价以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中新”)为本次转让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与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大地”)为本次转让涉及采矿权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人民币182,759.97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就该等交易,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将有利于保持公司良好经营业绩和融资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转让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国资委”)批准,本次转让价格所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相关机关核准;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所涉采矿权转让尚待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的燕子山矿相关负债的转让尚待获得债权人同意。该等呈报事项能否获得批准、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煤集团未进行其它资产或股权收购。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燕子山矿原直属于同煤集团。2010年经晋资产权函【2010】180号批复,同煤集团将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含上部侏罗纪煤系采矿权)转让给大同煤业,并办理了采矿权等相关权证转让变更手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整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计基础【2002】1088号),同煤集团在2005年就在燕子山矿开采侏罗系煤田的基础上启动了下部石炭系延深项目的申请程序,于2006年8月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对燕子山石炭系井田矿区范围的批复(国土资矿划字【2006】073号)。当上部侏罗系采矿权转让变更至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时,客观上形成了上下两个煤系不是同一采矿主体的问题。为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不一致所导致的燕子山矿矿山资源无法正常接续和依法生产的问题,2015年3月4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煤集团收购大同煤业燕子山矿资产解决上下两个主体问题的意见》(晋国资产权函【2015】141号),明确:在确保同煤集团能够依法合规申请取得燕子山矿下部石炭系采矿权、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问题的前提下,原则同意先由同煤集团收购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全部资产(包括上部侏罗系采矿权),解决“一个矿山,上下两个煤系、两个采矿主体”的问题,待同煤集团依法取得该矿石炭系采矿权(证)后,再择机转让给大同煤业。

   经双方协商,公司拟向同煤集团转让其持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就本次转让,公司与同煤集团于2016年2月24日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本次交易转让价格所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包括:燕子山矿净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已经同煤集团核准。

   (二)本次转让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转让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转让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同煤集团持有公司57.4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转让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止到本次转让为止,公司与同煤集团或其他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见本公告“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同煤集团持有公司57.4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3,464.1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炭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锅炉、电梯)安装、租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饮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矿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证经营,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持证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煤炭洗选加工,矿山救护服务及专业人员培训,仪器仪表的检测服务,房屋、机电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疗养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资产管理,自备铁路的维护,会议、会展服务。

   同煤集团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别为转让资产,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燕子山矿原隶属于同煤集团。2010年9月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逐步解决与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同业竞争,经双方协商,公司收购同煤集团拥有的燕子山矿相关资产负债。本次收购以2009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净资产为218,446.02万元。2011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该次收购实际交割日为2012年1月1日,以评估净资产值扣除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日煤炭储量和资产负债经营变动影响后确定的实际收购对价为177,231.89万元。

   燕子山矿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19900208,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是本公司所属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该矿主要开采侏罗纪煤系,可开采煤层10层,现主要采14层,属不粘结煤,原煤全部入洗。燕子山矿洗煤厂负责原煤洗选加工业务,燕子山矿及其洗煤厂构成原煤生产、洗选加工的完整业务。

   2.主要财务指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燕子山矿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14A6003《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燕子山矿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的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采矿权

   3.所涉及矿业权情况

   燕子山矿位于大同煤田西北边缘,十里河中游南岸,马脊梁沟和七磨河之间,地跨南郊、左云两区县。行政区划隶属于大同市南郊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2011年10月26日核发的证号为C1000002011101140120003的《采矿许可证》,燕子山矿的采矿权人为大同煤业,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48.3932平方公里,生产规模400万吨/年,该证有效期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30年11月30日。

   燕子山矿目前持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年5月14日核发的编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4〕GA089Y1B1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 5月13日)。

   2001年,因有偿处置采矿权,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中煤思维评报字〔2001〕第21号),评估基准日2001年3月31日,评估用资源储量37,741.8万吨,可采储量24,986.9万吨,评估计算年限44年,评估值6,174.77万元;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认字〔2001〕第68号对采矿权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建〔2001〕9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煤矿采矿权价款6,174.77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大同煤矿集团燕子山矿于2011年4月22日缴纳了采矿权价款6,174.77万元。

   2012年,同煤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采矿权转让给大同煤业,委托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晋大地矿评字[2010]第010号),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委托评估范围内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储量为30,889.4万吨;煤类为不粘煤,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13,753.14万吨;评估计算期为24.6年,评估值为155,892.27万元。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及洗煤厂净资产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0】298号)对该报告予以核准。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燕子山矿保有储量为31,171.8万吨;煤类为不粘煤,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9,884.51万吨;评估计算期为17.7年。评估价值为93,704.76万元。

   矿业权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转让已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准,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所涉采矿权转让尚待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燕子山矿的矿业权上没有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其权属无纠纷,不存在诉讼等权利争议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公司委托京都中新对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不包含采矿权)进行评估,委托山西大地对燕子山矿采矿权进行评估。京都中新与山西大地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0102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燕子山矿净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燕子山矿总资产(不含采矿权)账面值为84,508.21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122,387.74万元,总资产增值额为37,879.53万元,增值率为44.82%;净资产账面值为51,175.68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89,055.21万元,净资产增值额为37,879.53万元,增值率为74.02%。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燕子山矿净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5】882号)对该报告予以核准。

   根据山西大地出具的晋大地矿评字[2015]第022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采矿权评估报告》”),山西大地以 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折现现金流法评估确定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93,704.76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同煤集团核准。

   本次转让对价以《资产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人民币182,759.97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含采矿权)评估情况详见上述评估报告。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与同煤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该《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约双方:转让方为大同煤业,受让方为同煤集团。

   2.标的资产:大同煤业持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

   3.转让价格:《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资产(不包括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89,055.21万元,《采矿权评估报告》所载燕子山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93,704.76万元。本次转让对价以上述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182,759.97万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同煤集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款,即182,759.97万元支付至大同煤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割:本次交易交割日为2016年1月1日。

   双方应自协议生效日起即开始办理标的资产交割,大同煤业应向同煤集团或同煤集团指定的标的资产承接方提交标的资产相关文件资料并负责办理标的资产主体变更、资产过户手续、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工作。

   6.期间损益的归属: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双方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过渡期间补充审计,并根据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与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的差额,确定大同煤业应该承担或享有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具体金额并确定协议双方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补偿事宜。如燕子山矿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和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的差额为正数,则同煤集团应向大同煤业补偿该等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则由大同煤业向同煤集团补偿该等差额。上述过渡期间损益的差额,应在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的补充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担补偿责任的一方支付至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7.生效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2)本次转让取得大同煤业股东大会的批准;

   (3)本次转让取得同煤集团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4)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次转让所涉及矿业权转让的批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同煤集团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上述标的资产转让价款,该等款项的收回不存在风险。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与同煤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五)》,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燕子山矿土地使用权退租,其余土地使用权仍按适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继续租赁。

   2、双方同意,自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之交割日起,大同煤业向同煤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总额调整为人民币596.63万元。

   3、双方可于每一年度终止前一个月之前,根据市场租金为依据及租赁范围的变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以调整下一年度的租金。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且资产交易完成后生效。

   5、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与原协议一致,有效期届满双方同意租赁期限自动延续,届时双方将就具体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三)《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与同煤集团签署《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本次转让完成后,同煤集团将委托公司管理燕子山矿相关生产经营性资产,为此,公司与同煤集团同意对《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进行如下修改:

   1、《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委托资产修改为“同煤集团所属的从事煤炭生产的7个矿(晋华宫矿、马脊梁矿、云岗矿、四台矿、同家梁矿、四老沟矿、燕子山矿)、精煤公司及煤炭销售等相关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

   2、《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止”修改为“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2021年2月24日止。增加一条“燕子山矿的委托期限自同煤集团完成收购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之日起算”。

   3、《资产委托经营协议》“选购期为2016年6月30日之前”修改为“选购期为2021年2月24日之前”。

   (四)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2年,燕子山矿将其选煤厂自原煤场返煤皮带机到产品仓段以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形式出包给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煤分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分公司”),并与精煤分公司签署《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燕子山矿按照20.72元/吨洗煤的标准向精煤分公司支付承包生产费用,承包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燕子山矿于2016年2月25日与精煤分公司签署《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约定,承包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同煤集团收购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交割日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此次关联交易是为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不一致所导致的燕子山矿矿山资源无法正常接续和依法生产的问题,确保同煤集团能够依法合规申请取得燕子山矿下部石炭系采矿权、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问题;

   3、本次向同煤集团出售的燕子山矿,近年由于开采难度增大、煤炭价格下跌等影响,使得利润下降、持续亏损,2014年净利润为-55,835.86 万元,2015年一季度净利润为-13,361.19 万元。

   公司向同煤集团出售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可以有效减少公司亏损,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资产出售的对价支付资金,可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关联交易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为避免公司与同煤集团之间可能的竞争与利益冲突,公司与同煤集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同煤集团出具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同煤集团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全部委托公司统一销售;公司对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进行修订。综上所述,公司和同煤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并能有效的避免利益冲突的产生。

   (2)出售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后,将影响公司与同煤集团煤炭销售、材料销售及劳务提供,公司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2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关于签署、修订涉及转让燕子山矿相关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保持公司良好经营业绩和融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转让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与同煤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五)》、修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与精煤分公司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

   (1)自201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同煤集团进行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煤全资子公司,标的股权转让价格最终将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位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2)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煤集团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说明如下:

   ①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煤全资子公司,考虑到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及报批手续耗时较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在国贸公司100%股权实际交割前继续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标的股权转让价格最终将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位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双方届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②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同煤集团、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向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增资议案,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将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0亿元增加至30亿元,并吸收漳泽电力入股。本次增资完成后,同煤集团出资比例为60%,公司出资比例为20%,漳泽电力出资比例为20%。财务公司已完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

   八、关于所涉及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就本次转让中所涉及的矿业权事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整体资产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转让的主体资格。

   2、大同煤业合法拥有本次转让所涉矿业权,相关《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本次转让所涉矿业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或者权属争议情况,经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法转让给同煤集团。

   3、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已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关评估结果均处于有效期内。

   4、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大同煤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同煤集团内部有权机关批准;本次转让所涉采矿权转让尚待获得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相关负债的转让尚待获得债权人同意。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京都中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山西大地出具的《燕子山采矿权评估报告》;

   (七)金杜为本次转让涉及的矿业权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备查文件

   (一)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资产转让协议》;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四)修订的《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五)《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临2016-00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大同煤矿

   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同煤业”)拟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公司”);考虑到本次股权出售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及报批手续耗时较长,公司在完成本次资产出售前将国贸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经营权继续发包给外经贸公司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外经贸公司未发生过其它相同类型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国贸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由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和铁矿石等的购销贸易。 2013年7月19日,大同煤业与外经贸公司签署《承包经营合同》,大同煤业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3年,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经公司与外经贸公司协商,公司拟将国贸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外经贸公司。2016年2月24日,公司与外经贸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签署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考虑到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及报批手续耗时较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在国贸公司100%股权实际交割前继续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承包经营截止日期由双方届时根据审计、评估及交割安排情况另行约定,但不晚于交割日。承包费为每年2,000万元。

   在承包期限内公司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外经贸公司,外经贸公司承担国贸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和经营风险。承包方外经贸公司在承包期间,对国贸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外经贸公司指派的代理人作为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执行董事的职权。承包方外经贸公司有权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在上缴公司约定的承包费后,国贸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全部由承包方外经贸公司享有。承包经营期间,国贸公司的亏损和债务由外经贸公司负责。

   同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外经贸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外经贸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外经贸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外经贸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铁矿石、焦炭、木材、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建筑材料、高岭土、活性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销售、设备租赁、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各类企业、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仓储及仓储服务;煤炭批发经营、乳制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酒类批发。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外经贸公司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5,808,677,423.63元,资产净额为49,029,181.36元,营业收入为46,115,903,380.67元,净利润为9,049,249.49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外经贸公司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10,168,439,908.50元,资产净额为512,243,878.26元,营业收入为102,562,833,037.38元,净利润为42,922,357.26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外经贸公司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6,981,360,808.61元,资产净额为512,539,639.42元,营业收入为111,957,657,452.56元,净利润为295,761.16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外经贸公司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9,214,980,746.32元,资产净额为476,458,576.35元,营业收入为84,915,158,928.74元,净利润为-36,081,063.07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类别为出售股权。

   大同煤业拟将持有的国贸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外经贸公司。大同煤业所持国贸公司100%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国贸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陈红政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焦炭、铁矿石、普通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建筑材料(除木材),高岭土、活性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煤炭批发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国贸公司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2,485,941,671.65元,资产净额为259,152,665.58元,营业收入为32,343,323,665.10元,净利润为-20,125,538.92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国贸公司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4,020,190,367.88元,资产净额为197,947,183.97元,营业收入为23,649,990,232.43元,净利润为-61,205,481.61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不存在为国贸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以及该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转让方为大同煤业,受让方为外经贸公司。

   2、收购资产的范围:大同煤业所持有的国贸公司100%的股权。

   3、收购价款及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格最终将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位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双方届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交割: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向转让方提交证明其已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的凭证,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目标公司向受让方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5、过渡期间安排: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过渡期间起始日,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的截止日期由双方届时根据审计、评估及交割安排情况另行约定,但不晚于交割日。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性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仍由目标公司享有或承担,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调整;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大同煤业不再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表,而由外经贸公司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表。

   6、本次资产收购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2)标的股权的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a)转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b)受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努力积极配合,尽快使上述条件得以全部满足。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交割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为前提条件: (1)《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评估结果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位核准/备案;(2)双方有效签署补充协议;(3)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其他必要的备案、批准、核准和审批程序(如有)。

   (二)本次交易涉及外经贸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外经贸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如本公告“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部分所述。外经贸公司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本公司收回相关转让价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发挥同煤集团贸易规模化优势,有利于做实做强国贸公司的贸易业务;

   2、公司将国际贸易公司出售给外经贸公司,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集中精力搞好煤炭核心业务;同时,能有效解决与同煤集团在贸易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充分发挥同煤集团贸易规模化优势,有利于做实做强国贸公司的贸易业务;

   2、公司将国际贸易公司出售给外经贸公司,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集中精力搞好煤炭核心业务;同时,能有效解决与同煤集团在贸易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

   3、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1)自201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与外经贸公司进行资产或股权收购类事项;与外经贸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进行资产或股权类收购事项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本次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82,759.97万元。

   (2)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外经贸公司未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与外经贸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如下: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本次转让对价以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与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涉及采矿权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人民币182,759.97万元。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同煤集团、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向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增资议案,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将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0亿元增加至30亿元,并吸收漳泽电力入股。本次增资完成后,同煤集团出资比例为60%,公司出资比例为20%,漳泽电力出资比例为20%。财务公司已完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

   八、备查文件

   (一)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临2016-006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综合授信、票据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该协议于2016年4月25日将到期。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资产运营状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王团维

   注册资本:30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46,455万元,净资产118,790万元,营业收入31,765万元,净利润18,790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09,528万元,净资产151,864万元,营业收入51,724万元,净利润33,074万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527,208万元,净资产498,741万元,营业收入 33,461万元,净利润20,417万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及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20%的股权,同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60%的股权,财务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累计结算利息)不超过乙方全部银行存款的60%。

   2. 综合授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最高6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含累计结算利息)。

   3. 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4. 结算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担保业务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每年的结算服务手续费分别不超过同期主要商业银行相同业务手续费。

   5. 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期限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该协议应在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公司根据审批权限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条件下生效,协议有效期为3年。

   (三)定价政策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煤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甲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公司提供贷款,且不需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担保。

   3、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担保服务、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该类手续费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按照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能够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履约能力较强。

   2、本次交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3、财务公司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而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公司制定有关于在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临2016-007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活性炭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金鼎活性炭公司担保3亿元

   ●累计为其提供担保额度:13.5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10万吨活性炭项目第三条生产线已全部进入试生产,因前期项目资金缺口2.5亿元人民币,再加上银行贷款已进入偿还期,目前金鼎活性炭公司资金运行存在很大困难。为确保金鼎活性炭公司生产期间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金鼎活性炭公司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昌荣街支行融资租赁渠道(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3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期限6年,保证金5%,手续费2.8%,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0.0015,等额本金按季度偿还,需大同煤业提供担保。为支持金鼎活性炭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同意为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合计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

   (二)2016年2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大同市南郊区泉落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兴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活性炭;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11,935万元、净资产33,530万元、净利润-1,021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078,530,312.48元、负债总额751,367,276.4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86,992,933.20 元,流动负债总额264,374,343.20元)、资产净额327,163,036.08 元、净利润-8,138,352.56 元。

   金鼎活性炭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意为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合计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拟为2年。

   在该等额度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支持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10万吨活性炭项目建设,确保金鼎活性炭公司生产期间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同意为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合计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0.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2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45%;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同煤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金鼎活性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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