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将成为衡量主办券商执业水平的“照妖镜”,差异性制度安排将“照妖镜”的魔力进一步放大,将督促主办券商从执业低质量向执业高质量转变,执业高质量向执业更高质量提升,也必然淘汰一批执业低水平的主办券商,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主办券商制度将逐步完善,与新三板市场高速发展相配套。
□张金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周五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的《评价办法》不仅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评价,还针对挂牌推荐、交易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执业质量建立了评价标准及评价体系,是一项比较全面的,针对取得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及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评价管理制度,相当于根据新三板业务工作完成质量给主办券商排名,促进主办券商提高合规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营造新三板市场稳步健康向预期方向发展的良好环境。
《评价办法》是全国股转公司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包括了七大评价指标: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由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根据主办券商及业务人员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而采取。对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的情况。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是指主办券商在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及其他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情况。评价办法量化了这七大评价指标,采用综合点值、扣点与加点的方法,最终计算得出主办券商在评价期间的总点值,总点值越高,执业质量越高,总点值越低,执业质量越低。
就在评价办法发布同一天,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对国泰君安公开谴责,给予王仕宏公开谴责,给予陈扬、李仲凯通报批评的决定,原因是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福昕软件、中兴通科、卡联科技、搜才人力、智通建设、许继智能、梓橦宫、粤林股份、青雨传媒、首都在线、伊赛牛肉、中喜生态、ST复娱、蓝天环保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卖出申报,造成上述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其中,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10%,跌幅最大的达19.93%,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恶劣。按评价办法第十五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每次扣4点,国泰君安在2015年执业质量评价中将因此次违规扣减4点。全国股转公司在同一天发布评价办法与对国泰君安的处罚,表明其下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决心,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手软,也提醒主办券商其必将评价办法落到实处。
笔者注意到,在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中一个加点项是:“主办券商建立起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在年评时加2点。”对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这是在官方文件中第二次出现,首次出现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先后通过不同形式建议主办券商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这是个很明显的信号,未来新三板业务将超市场预期发展,作为二级部门开展新三板业务将不再能适应发展需要,券商建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最好是建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新三板业务,才能适应未来新三板业务发展潮流。
笔者去年笔者曾撰文吁请适时建立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评价管理机制,今天的这个《评价办法》采用相对指标将主办券商推荐业务、经纪业务与做市业务细化为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进行执业质量评价是相对科学的,能比较全面地对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给出合理评价。《评价办法》将成为衡量主办券商执业水平的“照妖镜”,差异性制度安排将“照妖镜”的魔力进一步放大,将督促主办券商执业低质量向执业高质量转变,执业高质量向执业更高质量提升,未来市场上将形成一批执业高水平的主办券商,也必然淘汰一批执业低水平的主办券商,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主办券商制度将逐步完善,与新三板市场高速发展相配套。
(作者系中国银河证券与清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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