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为特定个体求助的困境,金锦萍认为其背后更深层的问题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比如大病、重病,很多地方儿童没有医疗保障。如果慈善总是去兜这个底的话,是兜不住的。最终必须通过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全民必要的医疗保障。”

  文 李可欣

  因救助对象的特定性,为个人私益而募捐被冠上了一个新的界分——“私益慈善”,以区别于与之相应、服务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慈善”。

  近两年来引起舆论热议的“杨六斤事件”和“南京柯蕾事件”均是为特定个体进行募捐的慈善行为。虽然符合公序良俗,但因不具有现代慈善意义上让“不特定多数”受益的公益性,事实上均属于民事赠与行为。

  这类行为由于法律规范缺失,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无法监管:募集主体及程序失范、募捐财产管理混乱、募捐剩余财产权归属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常常让慈善深陷信任危机,以及存在欺诈和一旦善款使用不当、民法事后救济成本高昂的风险。

  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2016年1月31日,是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针对“公益”与“私益”的法律规范问题,自草案甫一问世,即引发“朝野”热议。

  草案是否禁止个人公开募捐?

  在慈善法草案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对这一条规定坊间多持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其禁止个人公募,剥夺了个人自救的权利;另一方认为个人自救的公募不属于慈善募捐,不是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所以这种权利未被剥夺。

  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从法理和国际经验上来看,慈善自身隐含着让不特定人受益的性质。如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要求登记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共利益测试”,监管机关确认其是绝对的公益而非互益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赋予其慈善组织资格。所以,一般而言,慈善募捐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开展的募捐,个人自救并不在其列。

  然而,就此草案而言,慈善募捐定义只强调了捐赠人的特定或不特定,未涉及受益人;慈善事业的定义中只强调了“非营利性”而没有强调“公益”或者“不特定”的属性。就黎颖露了解,“不特定性”是否纳入慈善定义尚有争论,所以慈善募捐是否排除这种自救的募捐,下结论为时尚早。

  反对纳入“不特定性”的观点认为,现实中,我国有很多针对特定人的募捐,比如救助某位白血病患者等等。若将这些募捐排除在慈善募捐之外,不仅和公众对“慈善”的一般认知相悖,也不利于对这些行为的规范。中国慈善法的立法虽然需要参考国外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基于自身现实。

  关于如何界分“公益”与“私益”的募捐与求助,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认为,对于这类行为政府不应将其列入被禁止行列,“因为求助权是公民的权利,但不宜称为募捐权,以免与慈善组织的公募权混淆。”

  此外,杨团建议,可考虑用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将私人求助和公益募捐相区别,以法条规定未认定为公益募捐的不给予免税和税收优惠。如此,既可以引导公众加深对现代慈善的认知,向专业化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推动慈善组织积极提升和维护公信力。

  中国传统“仁爱”文化的回归之困

  在慈善法草案讨论尚未落地时,互联网已事实上给中国慈善生态带来了不容置疑、不可逆转的改变。

  通过移动互联网打破时空阻隔,个人对个人的传统“私益慈善”模式已然回归。这种个人对个人的互助行为,过去只发生在亲友邻里之间,现在通过移动互联网已完全不受空间的限制。为广西儿童杨六斤筹款的活动,经微信视频的传播,短时间得到500万捐款;南京女孩脑部疾病,父母在网络上20天募集到648万元。这些私益慈善的案例在每个人的身边大量发生;求助个人需要20万,众酬筹得500万,但患者生前只用了50万,还余450万。诸如此类现实案例法律该如何应对,慈善法草案并未给予对策。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康晓光表示,参照欧美的已有法律,从根本上并不能解决中国本土的问题。“欧盟的法律建立在个人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在市场化社会的背景下,其社会形态是一个流动性的大社会。而中国的慈善是由仁爱出发,由己及人,截然不同于欧美倡导的平等公平。”

  康晓光认为,基于中国的文化基础,中国的慈善文化应当是以仁爱为核心的慈善文化。仁爱是推己及人,由近及远。但是目前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只有“致远”的部分。“不确定的多数才叫慈善、公益,其它的一大片都不去规范,这个问题尤其基于中国的文化背景,是需要商榷和考虑的。”

  关于为特定个体求助的困境,金锦萍认为其背后更深层的问题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比如大病、重病,很多地方儿童没有医疗保障。如果慈善总是去兜这个底的话,是兜不住的。最终必须通过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全民必要的医疗保障。”(编辑 李艳霞)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