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集团回应王宗南低价购房:处于市场折扣区间

  中新网8月11日电 复星集团今日针对“原友谊集团总经理王宗南今日一审获刑18年”发表相关声明,声明称,复星集团与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上海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针对此事,复星集团发表相关声明:

  1. 复星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正风反腐工作。

  2. 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

  3. 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我们认为,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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