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外带食品

  电影马上就要开始了,却被拦在检票口不让进,理由是不能外带食品。不少地区的影院都有这样的规定,南京的影院也不例外。19日,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从外面买的食品不允许进影院,为什么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呢?很多观众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7月20日《现代快报》)

  正方

  改变陋习的善意

  从表面上看,电影院“拒带食品”,师从于酒店“拒带酒水”,也是一种霸王条款。殊不知,两者存在本质区别。酒店“拒带酒水”,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强制顾客消费酒店的酒水,侵犯了顾客的自由消费权。而电影院“拒带食品”,虽然限制了观众的饮食权,但却营造了良好的观影环境,规范了观众的文明素质,维护了公共场合的文明环境。当然,有的电影院“拒带食品”,却自售食品,就另当别论了。

  不可否认,在电影院等公众场合吃零食,本身就是一种生活陋习。问题是,在电影院这种相对封闭的室内场所吃零食,人为制造了生活垃圾,增加了保洁人员的劳动强度,自不必说;关键是,一些食品、饮料散发出来的异味,对观众造成了不利影响;特别是,有的观众在吃零食时喜欢“吧唧嘴”,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的生活习惯,不仅有的观众难以适应,而且影响了观影效果。

  张连洲

  反方

  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电影院每天光爆米花和饮料的收入都能达到几千元。不能外带食品,如果电影院的食品价格低廉,倒也能够接受,可事实上,这些食品的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不少。说白了,电影院就是想通过“限制”的方式来搞“垄断”经营,从而从中牟利。然而,电影院这种做法却是“霸王条款”,是早该被禁止的。

  为了禁止外带食品,有些电影院让保安阻止,有些电影院在检票入口处等设置了“谢绝外带食物”的提示牌。电影院这么做,显然是侵权的。我国《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显然,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郭文斌

  评判

  观众体验至上

  虽然影院不让带外食,并非都是霸王条款,如果影院证明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就须贯穿消费者购票及自身经营模式的始终,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影院除了在广告、票据上明确注明外,甚至还需要让消费者另行签字确认,才能将自身格式条款的“霸王性”涤清,变成双方平等认可的附加条款。在充分满足法定程序、内容条件后,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这也给影院带来了极大的交易成本,并且影响了消费者观影感受,使他们最终用脚投票选择淘汰,得不偿失。

  我们呼吁影院取消不让带外食的霸道规定,这不仅是以法律之名,更是从影院自身利益出发。只有将自身经营模式和消费者利益统一起来,秉持用户体验至上理念,扩展消费群体,深挖消费需求,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舒锐

  建议

  监管应该加强

  首先要加强监管,如果监管部门能够明确表态,把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定为“霸王条款”,并予以取缔,谁再这么做那就查处谁,估计影院不会如此胆大。当然,我们也不能全怪监管部门,如果遭遇到“谢绝外带食品”的观众都能与影院较真,不停地举报,不停地维权,问题恐怕早就得到解决。正因为许多人对这种侵权虽然心生不满,但由于对自己的影响不大,便采取了妥协的态度,才导致影院肆无忌惮。

  炮轰服务行业的“霸王条款”,从来都是消费者、监管者缺一不可。因此,请监管部门尽快亮明态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开展明察暗访行动;同时也请去电影院看电影的消费者,一旦遇到“谢绝外带食品”的“劝阻”时,要勇敢维权。当然,大家也要注意一点,影院毕竟是公共场所,自带食品应以无味的小零食和饮料为主,千万别把味道“冲人”的东西带进去。

  吴应海

  三 言 两 语

  许多城市实行了公交、地铁“禁食令”,电影院为什么不行?

  ——王南

  找出影院和顾客双赢的清晰路径,才是正道。——赵查理

  电影院这种“霸王条款”,存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不让外带食品,自己却大卖特卖,而且,影院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等于是对消费者的双重不公平、不合理。——李莉

  支持影院!电影院虽然也卖食品,但毕竟有选择,一旦放开,不少不自觉的市民该带馅饼、糖蒜进电影院了,这是对其他观众的不尊重。

  ——杨丽琼

  与饭馆酒楼禁止用餐者自带酒水,如出一辙。

  ——向明谢

  维权难,导致影院行为被纵容。——刘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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